渐冻人蔡磊时日不多,对妻子的最后嘱托引争议
安徽,一男子在加拿大陪孩子上学时,加入了加拿大国籍,当地派出所发现后,向男子送达了告知书,并注销了男子的中国国籍。男子得知,慌了,他以派出所强制注销户口和居民身份证,给他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,诉求法院撤销派出所的注销行为。(来源: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)男子靳某是某公司的老板,做的是软件方面的工作,或许是入行时间早的原因,靳某早早就积累了大量的钱财。有了钱后,靳某想的不是衣锦还乡,而是把孩子送到加拿大留学,希望孩子接受西方的教育。出国前,靳某的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,都已经缴费超过15年,如果他继续拥有中国国籍,几年后,他到了退休年龄,就可以领取退休金。虽然这点钱对靳某来讲,并不算什么,但蚊子腿再小也是肉,也不能放过不是?然而,靳某加入加拿大国籍两年后,其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,发现了靳某拥有中国国籍和加拿大双国籍的事情。随后派出所通过短信的方式,通知靳某要注销其户籍的事宜,并向靳某作出告知书,告知书载明:《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》第51条第3项规定:“已在境外定居、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,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,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核实相关人员身份与情况,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按规定注销其户口,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。”经核实,您已符合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条件。现告知,请你于即日起15日内携带户口本、身份证到安徽省某派出所注销户口,逾期未办,派出所将依法予以注销户口。请予以配合!收到告知书后,靳某有些慌了,他当场表示异议,并提出户籍与国籍不能等同,法律规定的是注销国籍,并没有规定必须注销户籍。民警听完靳某陈述意见后,没有采纳靳某的主张,仍旧注销了靳某的户籍。靳某不服,一纸诉状,将警方告上法庭。法庭上,靳某发表了以下意见:1、《国籍法》和《居民身份证法》均未对强制注销户口作出明确规定,派出所强制注销我常住地的户口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派出所注销户籍的行政行为,会触及当事人在中国基于户口和身份证已经产生的权益,故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够作出。2、派出所混淆了国籍和户籍的关系。户籍是为了方便公安机关对常住人口信息的管理,我虽然是外国籍,但是我作为当地常住人口,理应纳入常住人口的管理,不应该强制注销户口。我递交给中国边防的“外国人入境卡”上,明确记载了入境事由是:返回常住地。我原中国护照,已经通过中国驻外领事馆注销,不存在双重国籍问题。3、我在加拿大没有固定住所,经常居住地是合肥,在这种情况下,警方应该积极办理常住人口户口登记,而不是强制注销我的户口。警方不认可靳某的主张,提出以下辩解意见:1、《国籍法》《户口登记条例》及其他法律法规,的确对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是否注销户口没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。但是,《户政管理规范》作为规范性文件,对此进行细化。警方引用《户政管理规范》作为注销靳某户口的依据,符合法律规定。2、关于靳某说,警方注销其国籍前,没有通知他。警方在注销靳某户口前,已采取短信、电话、谈话等多种方式解释、告知注销户口事宜,并给予了靳某时间,且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。《户政管理规范》第51条第(三)项规定,已加入外国国籍未申报注销的,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注销其户口。这一条并没有说,注销户口,是以通知为前置条件。所以,警方在靳某明确不同意注销的情况下,依法作出注销靳某户口的行为,并无不当。法院意见:1、《户口登记条例》第2条规定,除法令另有规定外,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户口登记的,必须满足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这一前提条件。该条件是否成立,应由有权机关根据《出境入境管理法》等法律的规定予以判断,靳某提出的“常住中国合肥”,并不能当然视为“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”。2、《国籍法》第9条规定,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靳某定居在加拿大时,已入加拿大国籍,自动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不再是中国公民,其户口登记情形与事实不符,理应被注销。最终,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驳回了靳某的上诉请求。至此,靳某两审均以败诉告终。关注@皓子说法 关于时事新闻和法律。 头条热榜#微头条首发挑战赛# 法律常识一本全[图片]